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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作为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控技术”或“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以下简称“《科创板首发

详细介绍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作为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控技术”或“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以下简称“《科创板首发业务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为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等相关工作,主承销商针对中控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资格进行预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2020年1月15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议案》等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并决定将上述议案提请发行人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20年2月12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董事会提交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同时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本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0年6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发布《科创板上市委2020年第43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同意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首发)。

  2020年9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同意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48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须为符合《上交所科创板业务指引》第八条规定的以下情形: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发行人、主承销商根据确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对象为申银万国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金谷裕丰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制造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互联网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等7名战略投资者。前述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详见本方案第三部分的内容。

  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进行配售符合《上交所科创板业务指引》第六条关于战略投资者人数的规定。

  1、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为885.65万股,占初始发行数量的18.03%。

  2、根据《上交所科创板业务指引》,申万创新投预计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申万创新投已与发行人签署配售协议,承诺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至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6,000万元;

  3、拟参与本次战略投资者名单及承诺认购数量或金额如下(排名不分先后,按首字母排序):

  [注1]: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持股数为预估股数,最终认购数量将于2020年11月9日(T-2)日确定。

  [注2]:申银万国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实际跟投比例届时根据发行规模调整。

  [注3]:中国互联网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承诺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100万股,且不超过5,800万元。

  因申银万国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最终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规模相关,主承销商有权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本次战略投资者最终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依照《科创板首发业务规范》《上交所科创板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选取,具体标准为: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3、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战略投资者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战略投资者不参与询价,并将按发行价格进行认购。

  申万创新投的控股股东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申万创新投为保荐机构母公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为《上交所科创板业务指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战略投资者类型,具备配售资格。

  发行人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创新投为实际控制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所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

  截至目前,上海金谷裕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谷裕丰”)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金谷裕丰为兖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兖矿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山东省国资委”)直接持有兖矿集团70%的股权,并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山东国惠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兖矿集团20%的股权,合计持有兖矿集团90%的股权。因此,山东省国资委为兖矿集团和金谷裕丰的实际控制人。

  兖矿集团系山东省国资委下属省属企业,位列2020年《财富》世界500强企业第295名。兖矿集团是以煤炭开采为主,同时开展包括现代高端精细化工、境内外优质大宗矿业开采、多元化金融产业、现代物流贸易、高端制造等多种产业的综合化企业集团。2019年度,兖矿集团实现营业收入2,854.80亿元,实现利润总额127.83亿元,年末资产总额3,185.48亿元,净资产1,007.35亿元。兖矿集团旗下拥有上市公司兖州煤业(600188),主要从事煤炭、煤化工、机电装备制造和电力及热力业务,是中国和澳大利亚主要的煤炭生产商、销售商和贸易商之一。兖矿集团属于大型企业。金谷裕丰属于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金谷裕丰系兖矿集团全资子公司,根据《上交所科创板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金谷裕丰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上交所科创板业务指引》第八条(一)项规定。

  1)兖矿集团下属鲁南化工公司、国宏化工公司、新疆煤化工公司、榆林甲醇厂、荣信化工公司等化工单位已采购中控技术DCS控制系统、SIS系统、APC现金控制技术系统等智能化控制系统。

  2)兖矿集团将“重装备、高可靠性、自动化、用人少”确定为煤矿智能化建设的主攻方向,智能化控制系统是兖矿集团智能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参与中控技术战略配售,强化与中控技术的长期战略合作,在煤化工、智能制造等领域拓展更广泛的战略合作空间。

  3)兖矿集团加强与中控技术在智能化控制系统的合作,包括先进自控系统(APC)的合作,对现有化工板块DCS系统升级,实现黑屏操作,减少控制室人员,通过智慧化控制手段,实现减人增效目的。

  4)通过与中控技术在仪表检维修方面进行合作,实现DCS系统常用备件的储备与设备维护的全面合作,达到降低备件率和检维修业务的拓展。

  5)通过与中控技术在仪表及仪表阀国产化方面进行合作,实现进口仪表、阀门国产替代。

  6)在智能制造等领域,中控技术为兖矿集团及其下属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助力兖矿集团煤矿智能化建设。

  根据金谷裕丰投资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根据金谷裕丰投资最近一个年度财务报告及最近的资产证明,金谷裕丰投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截至目前,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昆股份”)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1233,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根据桐昆股份披露的《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桐昆股份的股权结构如下:

  根据桐昆股份披露的《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桐昆股份的控股股东为浙江桐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陈士良。

  桐昆股份主要从事各类民用涤纶长丝的生产、销售,以及涤纶长丝主要原料之一的PTA(精对苯二甲酸)的生产。桐昆股份2019年位列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第91位。截至2020年6月30日,桐昆股份总资产为449.17亿元,净资产为204.18亿元,2020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213.43亿元,净利润10.11亿元。桐昆股份属于大型企业。

  根据《上交所科创板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桐昆股份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上交所科创板业务指引》第八条(一)项规定。

  根据《战略合作备忘录》,双方将共同努力,进行深入的战略合作并积极推动合作落地。

  ①整体咨询服务:帮助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进行智能工厂或数字化车间建设的顶层设计、整体规划,制定智能化建设整体方案,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进行项目建设,确保技术支持服务属于国内先进、行业领先水平。

  ②信息化方案规划:帮助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进行信息化建设方案规划,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策略来进行现状调研分析、技术分析与规划、总体规划和建设建议,提升企业信息化水平,持续推进工厂的信息化、智能化改进。

  ③仪控设计优化咨询:提供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新建或改造项目的仪控设计优化咨询服务,帮助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进行仪表选型、设计优化、图纸二次审核等工作,提升仪控设计合理化。

  ④中控室设计优化:提供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中央控制室、生产运营指挥中心的设计优化服务,帮助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建立现代化的中央集控中心,实现全面的集中监控和高效及时的调度管理,提升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企业形象。

  ⑤基础设施设计:提供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基础IT设施(含工厂网络、数据中心、综合布线系统等)的规划与设计优化服务、IT治理与运维架构设计服务、视频监控与数字化园区总体设计规划服务,帮助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消除信息孤岛,实现全厂数据的互联互通。

  ⑥现场集成优化设计:结合甲方各品类产线现状,帮助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制定设备、仪表、视频、信息化等各专业的智能化接口通讯标准,最大限度消除数据通讯障碍,提升集成系统与控制系统的联动能力。

  ⑦先进优化服务:帮助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进行工业过程优化控制IPOC总体设计规划,进行现场调研分析并提出优化方案,提升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⑧报警管理提升服务:帮助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进行报警管理的优化,通过基于全厂范围的报警和事件实时分析和历史分析,提升现场工况操作的规范性。

  ⑨设备管理提升服务:帮助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提升现场动、静设备的管理模式,实现对全厂设备状态的智能化、可视化管理及可预测性维护,降低外操人员劳动强度,提升巡检效率,降低设备管理和维护成本。

  ⑩SIL等级认证评估服务:提供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危险化工工艺的HAZOP分析和SIL 评估、验证服务,明晰工艺装置控制风险点,优化安全联锁设计方案。

  2)工控网络安全咨询服务: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可根据《网络安全法》等政策文件要求,帮助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进行工控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网络安全策略,提提供工控网络安全运行保障服务。

  3)数据备份服务: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将协助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制定全厂仪控系统的历史数据备份服务方案,保障企业信息安全。

  4)现场环境检测服务: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全厂仪控系统抗干扰与防雷设计优化方案,帮助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分析装置运行的干扰源,制定抗干扰技术方案,提升装置运行可靠性。

  5)项目考察交流: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行业内标杆企业(需已是中控客户)的考察交流机会,满足各方保密要求的前提下进行技术交流、经验共享。

  6)政策专项服务: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结合最新的国家政策,帮助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进行国家或省市级的试点示范项目申报,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并协助编制项目申报书,协调资源争取政府支持资金。

  双方可根据项目建设各阶段的不同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合作(具体以双方签署的项目合作合同为准)。

  发行人与桐昆股份不存在关联关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曾作为桐昆股份2018年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根据桐昆股份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根据桐昆股份最近一个年度财务报告及最近的资产证明,桐昆股份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截至目前,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股份”)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596,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根据新安股份披露的《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新安股份的股权结构如下:

  根据新安股份披露的《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传化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新安股份14.43%的股份,为新安股份的控股股东;自然人徐冠巨持有传化集团有限公司50.03%的股权,为新安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新安股份主营作物保护、有机硅材料两个产业。截至2020年6月30日,新安股份的总资产为118.76亿元,净资产为56.13亿元,2020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58.19亿元,净利润5.10亿元。2019年度,公司先后荣获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化工500强、中国化工行业民营百强、中国精细化工百强等诸多荣誉。新安股份属于大型企业。

  根据《上交所科创板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新安股份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上交所科创板业务指引》第八条(一)项规定。

  1)利用中控技术在自动化、信息化领域的产品技术积累,为新安股份数字化转型提供技术支撑服务。

  2)利用双方的5T专家团队和专家共享机制,挖掘有机硅、农化行业的智能化深度应用场景,打造甲方智能工厂参观样板基地。

  3)利用新安股份在区域和行业内的影响力,为客户提供仪器仪表、电气配电、综合布线、阀门、通讯设备、分析仪表、仪表安装材料等相关MRO产品及备品备件的集采、代采业务,探索建立5S自动化管家服务模式。

  4)利用新安股份在有机硅、农化等领域的化工生产、管理专业经验,以及区域内的优势资源,在服务于乙方内部市场基础上,继而扩展到有机硅、农化行业市场,帮助甲方打造适合于农化行业的智能制造解决方案。

  5)利用新安股份在建德、开化、镇江等生产基地的影响力,联合当地政府、行业协会,打造化工园区企业的能耗监测、环保、重大危险源等监控平台;为政企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制造规划设计提供管理咨询、专项管理、新技术应用等服务。

  6)打造平台+Apps行业整体解决方案,挖掘有机硅、农化等行业专业领域技术单点场景应用和专项APP开发支持服务,建立并积累行业大数据,形成各类专项行业解决方案。

  根据新安股份投资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根据新安股份投资最近一个年度财务报告及最近的资产证明,新安创业投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截至目前,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集团”)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注:国改双百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70238。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披露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国改双百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李水荣持有荣盛集团60.89%的股权,为荣盛集团实际控制人,现任荣盛集团董事长,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2493,以下简称“荣盛石化”)董事长。

  自然人李永庆持有荣盛集团9.13%的股权,现任荣盛集团副董事长、总裁助理,荣盛石化董事;李永庆为李水荣之堂侄,系荣盛石化之发起人股东。

  自然人李国庆持有荣盛集团9.13%的股权,现任荣盛集团董事、副总裁助理,荣盛石化监事;李国庆为李水荣之堂侄,系荣盛石化之发起人股东。

  自然人许月娟持有荣盛集团9.13%的股权,现任荣盛集团监事;许月娟为李水荣之弟媳,系荣盛石化之发起人股东。

  自然人倪信才持有荣盛集团4.56%的股权,现任荣盛集团董事、副总裁;倪信才为李水荣之妹夫,系荣盛石化之发起人股东。

  自然人赵关龙持有荣盛集团3.01%的股权,现任荣盛集团董事;赵关龙系荣盛石化之发起人股东,与李水荣无亲属关系。

  以上自然人均系荣盛石化的发起人股东和荣盛集团成立时的创始股东,不存在突击入股荣盛石化或荣盛集团的情形,

  荣盛集团位列中国企业500强第102位,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第19位,中国石油和化工企业500强第8位。荣盛集团是一家拥有石油化工、化纤新材料等多个产业的多元化集团公司,2019年度,荣盛集团实现营业收入880.05亿元,实现利润总额33.39亿元,年末资产总额2,049.64亿元,净资产447.53亿元。荣盛集团旗下拥有上市公司荣盛石化(002493),主营业务包括各类化工品、油品、化纤、瓶片和薄膜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种类丰富,规格齐全,是国内首家拥有“原油—芳烃(PX)、烯烃—PTA、MEG—聚酯—纺丝、薄膜、瓶片”一体化产业链的上市公司。荣盛集团属于大型企业。

  根据《上交所科创板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荣盛集团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上交所科创板业务指引》第八条(一)项规定。

  1)荣盛集团未来在炼化一体化项目产能扩张、新建下游精细化工及新材料项目时,与中控技术在可研报告、工艺选择、项目招投标等环节保持充分交流,为中控技术的DCS、SIS等产品提供更多应用场景。

  2)目前荣盛集团已经在浙江、辽宁、海南等区域进行了产能投放,树立了较多行业标杆工程,通过在上述区域市场机会挖掘、客户业务交流、行业关系维护等方面的协助,深化中控技术在炼化一体化、化纤新材料领域的布局。

  3)利用荣盛集团在炼化一体化、化纤新材料领域的全产业链优势,中控技术可以深度挖掘进口替代机会,特别是加快推进高端仪器仪表及控制阀等产品的国产化进程。

  4)利用中控技术在工业信息化、智能工厂领域的强大技术优势,对公司现有厂区进行智能化改造,包括工业安全软件安装、综合监控软件升级、大数据搜集及分析等产品,实现荣盛集团安全管理、环保达标、降本增效的目的。

  根据荣盛集团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根据荣盛投资最近一个年度财务报告及最近的资产证明,荣盛投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其中,国新国同(浙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各有限合伙人的实际控制人如下表所示:

  [注1]:招商局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为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深圳市招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GLP Capital Investment 5 (HK) Limited分别持有其50%股权。深圳市招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根据《普洛斯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20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摘要》,GLP Capital Investment 5 (HK) Limited为普洛斯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普洛斯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普洛斯集团。

  [注2]:招商银行(600036.SH)通过招银国际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招银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间接全资持股招银国际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根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招商银行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其第一大股东招商局轮船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

  [注3]:中银证券(601696.SH)为中银创新发展(天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控股股东,持有其80%股权。根据《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银证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其第一大股东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1988.SH)全资子公司,中国银行的控股股东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国务院全资孙公司。

  浙江制造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浙江制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系国新国控(杭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国控(杭州)”)的全资子公司。

  根据国新国控(杭州)各股东于2016年11月签署的《股东协议》,全体股东同意: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国新国控投资有限公司有权提名4名(包括董事长1名);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董事中的过半数董事通过。鉴于国新国控投资有限公司为国新国控(杭州)的第一大股东,且国新国控投资有限公司享有过半数董事的提名权,对公司董事会实现控制,并考虑到其他股东所持有股权较为分散,因此国新国控(杭州)的控股股东为国新国控投资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国新国控(杭州)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国新”)。

  浙江制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国新国控(杭州)的全资子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国新。

  浙江制造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为国新国同(杭州)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登记号:P1070382,以下简称“国新国同(杭州)”)。

  国新国同(杭州)为中国国新的全资孙公司。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国新国同(杭州)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国新。

  浙江制造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为国新国同(浙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中钢设备有限公司。

  中钢设备有限公司持有浙江制造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5.93%有限合伙份额,其注册资本为30亿元,是上市公司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持有100%股权的中央企业中国中钢集团有限公司。

  国新国同(浙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浙江制造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4.05%有限合伙份额,其详细信息见下文。

  1)国新国同(浙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同基金”)为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根据中国国新《关于国控投资基金总体方案的请示》(国新办[2016]7号,以下简称“《请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起设立国控投资基金有关意见的复函》(国资厅规划[2016]96号,以下简称“《复函》”),以及中国国新2020年10月16日出具的《关于国同基金有关问题的说明》,国控投资基金系由国务院国资委指导,并批准中国国新联合其他中央企业、金融机构发起设立的大型基金(总规模为1,500亿元),其主要任务是促进我国企业开展国际化产能合作,补短板、去产能、去库存,为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等提供资金支持;上述请示和复函均明确国控投资基金的名称以实际工商注册名称为准;在实际工商注册过程中,国控投资基金的工商注册名称为“国新国同(浙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根据国新国控(杭州)出具的书面说明,国同基金总规模为1,500亿,首期规模700亿元,其实缴出资结构如下:

  国同基金于2018年2月1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备案编号为SW9232。

  国同基金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推动企业重组整合、行业产业调整优化、转型升级而设立的“国协、国同、国创、国新”四支大型引导基金之一。国同基金肩负开展国际化产能合作,补短板、去产能、去库存,为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等提供资金支持的战略任务,符合国家“十三五”战略规划。国同基金总规模为1,500亿,首期规模700亿元,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截至目前,国同基金已完成了18个项目投资,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

  综上,国同基金为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中国国新联合其他中央企业、金融机构发起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予以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总规模为1,500亿元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其投资方向符合国家“十三五”战略规划,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浙江制造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基金管理人国新国同(杭州)与国同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新国控(杭州)同属中国国新控制的企业,故浙江制造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国同基金均同属中国国新控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鉴于国同基金持有浙江制造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4.05%的合伙份额,浙江制造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制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国新国控(杭州)持有100%股权的子公司,且两基金均同由中国国新控制,因此,浙江制造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国同基金的下属企业。

  浙江制造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国同基金在浙江设立的区域性、产业型子基金,是国同基金与浙江省重要企业的重要对接的平台,是国同基金在浙江省及制造业领域的布局和延伸。浙江制造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投资方向包括“智能制造及汽车产业链、央地合作与国企改革、医药医疗服务及消费类,具体细分领域包括机器人及智能制造、高端装备及海洋工程、大数据及信息化产业、节能环保、新材料、新工艺、医疗器械、生物科技、消费服务类等”,均属于国家支持的重点行业与产业,符合“中国制造2025”战略规划。浙江制造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总规模为100亿元,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目前已完成8个项目投资,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

  根据国同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国新国控(杭州)的说明,浙江制造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战略投资者投资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已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已经履行完毕内部决策程序,国新国控(杭州)知悉并同意浙江制造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对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投资。

  综上,浙江制造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国同基金的下属企业,其总规模为100亿元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其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中国制造2025”战略规划,本次投资已经履行完毕内部决策程序,并经国同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国新国控(杭州)同意,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之(二)的规定。

  1)浙江制造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协助中控技术进行业务拓展和资源整合,推动体系内流程工业领域央企与中控技术进行全方位战略合作。

  2)浙江制造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浙江省唯一一家获得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化基金试点资格的非银行类资产管理公司,将充分利用自身在海外资产管理以及产业投资的经验,为中控技术海外业务发展以及潜在的投资并购提供助力,增强公司的国际竞争力。

  3)浙江制造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充分发挥自身区域合作经验以及与国新系其他基金的战略协同优势,在政府沟通、供应链完善、管理团队等方面为中控技术提供支持。

  经核查,浙江制造基金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保荐机构母公司申万宏源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浙江制造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制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20%股权、间接持有浙江制造基金有限合伙人国同基金(持有浙江制造基金74.05%的份额)22.18%的实缴出资份额。

  根据浙江制造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经核浙江制造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浙江制造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截至目前,中国互联网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网投”)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中网投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基金编号为SS8838,备案日期为2017年6月6日。

  中网投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共同发起,并经《国务院关于中国互联网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6]26号)批准设立。中网投规划总规模1,000亿元,其中首期规划募集300亿元已全部认缴到位,其中中国互联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网投管理公司”)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认缴出资1亿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认缴出资20亿元,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00亿元,农银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认缴出资50亿元,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45亿元,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出资35亿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认缴出资30亿元,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0亿元,中国电信集团认缴出资10亿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中网投管理公司系由中网信通(北京)控股有限公司、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中移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其中中网信通(北京)控股有限公司认缴出资4,000万元人民币,持有中网投管理公司40%的股权,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披露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中网信通(北京)控股有限公司为中网投管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2,455万元人民币,持有中网投管理公司24.55%股权;中移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1,636万元人民币,持有中网投管理公司16.36%股权;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909万元人民币,持有中网投管理公司19.09%股权。再从控股股东中网信通(北京)控股有限公司向上追溯股权结构,中网信通(北京)控股有限公司其系由事业单位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出资的独资企业,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持有中网信通(北京)控股有限公司100%的股权,系中网投管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系中网投熊猫体育app的实际控制人。中网投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中网投系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共同发起,并经《国务院关于中国互联网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6] 26号)批准设立,总规模1,000亿元,其中首期规划募集300亿元已全部认缴到,资金实力雄厚,存续期为15年,基金投资周期长,并由网信办和财政部发起,其他合伙人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中网投属于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根据《上交所科创板业务指引》第二章关于“战略投资者”的规定,中网投系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上交所科创板业务指引》第八条(二)项规定。

  1)中网投作为深耕互联网基础关键技术与设施、网络安全、人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网络信息服务等重点领域的大型基金,将支持中控技术工业软件业务的研发和拓展,助力中控技术实现由“工业3.0”向“工业3.0+4.0”的转型。

  2)中网投将充分利用基金的平台资源和团队的专业能力,为中控技术提供协调政策资源、推进战略协同、对接资本市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支持市场拓展、强化团队激励等专业化、多元化服务。

  3)中网投已投资较多互联网基础软硬件、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前沿技术企业,中网投将促成旗下被投资企业与中控技术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方向进行工业大数据平台、人工智能技术的协同研发,从而持续提升中控技术的科技创新能力。

  4)中网投在项目选择过程中,更加注重长期发展和价值实现,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能够陪伴企业长期发展,具有长期投资中控技术的意愿

  根据中网投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根据中网投最近一个年度财务报告及最近的资产证明,中网投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1、申银万国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目前合法存续,作为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亦符合《上交所科创板业务指引》第八条及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2、上海金谷裕丰投资有限公司目前合法存续,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上交所科创板业务指引》第八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3、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合法存续,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上交所科创板业务指引》第八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合法存续,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上交所科创板业务指引》第八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5、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目前合法存续,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上交所科创板业务指引》第八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6、浙江制造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目前合法存续,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上交所科创板业务指引》第八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7、中国互联网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目前合法存续,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上交所科创板业务指引》第八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作为主承销商律师对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资格的核查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与授权,并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的同意,正在履行中国证监会注册程序;

  (二)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数量和配售股份数量符合《实施办法》《上交所科创板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拟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系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具备《上交所科创板业务指引》和《实施办法》所规定的配售资格;

  (四)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不存在《上交所科创板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与授权,并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的同意,正在履行中国证监会注册程序;

  (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数量和配售股份数量符合《上交所科创板业务指引》《科创板首发业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确定的战略配售对象均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且符合《上交所科创板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四)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整个过程中不存在《上交所科创板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