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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68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68号)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Ι-R3)已经2006年6月7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2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以下简称管制员执照)的申请

详细介绍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Ι-R3)已经2006年6月7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2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以下简称管制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管制员执照的统一颁发和管理,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管制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本辖区管制员执照的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本辖区管制员执照的管理工作。

  (一)管制员执照,是指管制员执照持有人(以下简称持照人)具有符合要求的知识、技能和经历,有资格从事特定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证明文件。

  (二)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是接受民航总局委任,代表民航总局从事有关空中交通管制人员资质管理和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质量管理等工作,并协助实施行政检查、参与安全检查、不安全事件调查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三)体检合格证,是指依据《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由民用航空卫生职能部门颁发的,表明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的身体状况符合相应医学标准的证明文件。

  (四)理论考试,是指航空知识方面的考试,可以通过口试、笔试或者计算机考试来实施。理论考试百分制成绩在80分(含)以上的,为理论考试合格。

  (五)技能考核,是指空中交通管制技能方面的考核,可以通过在实际运行环境中或者模拟环境中演示操作的方式进行。技能考核按优、良、中、差评定在良(含)以上的,为技能考核合格。

  (六)作用于精神的物品,是指酒精,、、可卡因及其他,安眠药及其他镇静剂,幻觉剂,但咖啡和烟草除外。

  第五条管制员执照类别签注包括机场管制、进近管制、区域管制、进近雷达管制、精密进近雷达管制、区域雷达管制、飞行服务和运行监控。

  第六条空中交通管制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未持按本规则颁发的有效管制员执照的人员,不得独立从事相应的空中交通管制工作。

  第七条除持照人未满足近期经历要求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正外,按本规则颁发的管制员执照长期有效。

  (一)最近6个月内在管制员执照载明地址履行工作职责的时间不少于80小时;

  (二)熟悉所有与履行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职责相关、现行有效的规则、程序和资料;

  (三)按照《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完成有关岗位培训并达到相关要求;

  (五)上一个日历年内进行航线个(含)以上类别签注的,应当结合现岗位工作保持其中至少1个类别签注的近期经历要求。

  第九条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一)持照人身体具有《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1)所规定的缺陷而不符合现行体检合格证标准时;

  (二)在饮用任何含酒精饮料之后的8小时之内或处在酒精作用之下、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者大于0.04%,或受到任何作用于精神的物品影响损及工作能力时;

  第十条持照人使用英语进行无线电陆空通信的,应当通过民航总局规定的管制英语等级考核,获得英语无线电陆空通信资格的签注。

  第十一条民航总局可以根据航空新技术发展应用情况以及采用的空中交通管制方式和手段,对持照人的知识、技能和经历做出补充要求。

  第十二条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将管制员的岗位培训、技术考核、执照检查、岗位工作等技术经历完整、如实地记录在《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技术档案》中。

  第十三条管制员执照应当保存在最接近持照人通常行使执照权利的区域内,便于接受执照检查。

  第十四条管制员执照遗失或者损坏后,持照人应当向所在地区空管局以书面形式申请补发,由地区空管局报总局空管局审核后补发。申请应当写明管制员执照的持有人姓名、编号、地址、类别签注、颁发日期等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管制员执照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五)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口齿清楚,无影响双向无线电通话的口吃和口音;

  第十六条管制员执照的申请与颁发程序如下:(一)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区空管局提交本规则附件一规定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申请表》以及申请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体检合格证明、理论考核合格证明、技能考核合格证明、管制员经历证明;

  (二)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地区空管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视为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受理。申请人按照地区空管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地区空管局应当受理申请;

  (三)地区空管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完成初步审查。在地区空管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时,申请人应当及时主动配合。地区空管局经审查后,应当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总局空管局进行最后审核;

  (四)总局空管局接到地区空管局报送的申请人全部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审核,并报民航总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颁发执照;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地区空管局和申请人。

  第十七条申请人的理论考试应当由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主持,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申请人理论考试合格的,应当为其颁发理论考试合格证;理论考试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

  第十八条申请人的技能考核应当由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主持,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申请人参加技能考核应当已经取得理论考试合格证并满足申请人经历要求;申请人技能考核合格的,应当为其颁发技能考核合格证;技能考核合格证有效期为1年。用于技能考核的管制模拟机、软件及相关设施应当符合总局空管局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条持照人要求在管制员执照上更改姓名、增加类别签注、增加英语无线电通信资格签注、变更管制员执照地址或其他变更的,应当向所在地区空管局提交申请及有关材料;符合条件、标准的,总局空管局应当办理管制员执照变更手续。管制员执照的变更程序具体参照本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临时变更管制员执照地址的,按照管制员执照地址临时变更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与管制员执照及其工作职责相适应的知识水平:(一)与空中交通管制员、空中交通管制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定;

  (三)飞行原理,航空器、动力装置与系统的操作原理与功能,与空中交通管制运行相关的航空器性能;

  (七)空中交通管制、通信、无线电通话(正常、非正常及应急)用语程序,相关航空文件的使用,与飞行有关的安全措施;

  (十二)负责区域的空域结构、机场飞行程序、地形和显著地标、天气现象、空中导航设施和空中交通特性;

  第二十三条机场管制、进近管制、区域管制、进近雷达管制、区域雷达管制、精密进近雷达管制类别签注的申请人应当具备如下技能:(一)掌握各类工作程序,正确实施管制,合理调配飞行间隔;

  (六)其他提供安全、有序和快速的管制服务所需的技能、判断力与表现,达到与所授予权利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四条飞行服务类别签注申请人应当具备如下技能:(一)熟练进行飞行动态电报、航行通告的编发和处理;

  (七)能够看懂气象报文、天气图,能够进行天气形势的一般分析,能够择优选择航路航线和有利飞行高度层;

  (十一)其他提供及时、准确和完整的飞行服务所需的技能,达到与所授予权利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能力和水平。

  (二)能够看懂气象报文、天气图,能够进行天气形势的一般分析,能够择优选择航路航线和有利飞行高度层;

  (十一)熟悉飞行组织工作,会拟定飞行和各保障部门在飞行工作中的协同方案;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经历要求:(一)在专业训练机构,通过民航总局认可的专业课程的学习并考试合格;

  (二)完成《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则》规定的岗位培训并达到相关要求;

  (三)机场管制、进近管制、区域管制、飞行服务、运行监控类别签注申请人,在具有相应类别签注持照人的监督下,完成至少3个月的管制见习工作;

  (四)进近雷达管制、区域雷达管制、精密进近雷达管制类别签注申请人,在具有相应类别签注持照人的监督下,完成至少4个月的管制见习工作;

  (五)申请精密进近雷达类别签注,还应当在批准的雷达模拟机上实施不少于100次精密进近,在所在单位使用的设备上实施不少于100次精密进近;

  (六)申请进近雷达类别签注,还应当在所在单位使用的监视设备型号上(用于监视雷达进近)实施不少于25次平面位置指示器进近。

  申请人的(二)、(三)、(四)、(五)、(六)款经历可以同时进行,并应当在申请前的6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持有军方管制员执照、已经持有另一类别签注的管制员执照、另一管制单位相同类别签注的管制员执照或为院校空中交通管制专业教师的,其经历要求可视情降低。

  第二十九条管制员执照每个日历年应当定期检查1次。检查一般包括对持照人的技能考核、近期经历的核实、技术档案的审查、身体状况的掌握以及要求的其他检查项目,必要时应当对持照人进行理论考试。检查结果应当签注在管制员执照记录栏以及《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技术档案》中。

  第三十条总局空管局或地区空管局认为必要时,应当对持照人进行不定期的执照检查。

  第三十一条总局空管局和地区空管局机关持照人应当参与管制一线岗位的工作,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每个日历年内不得少于240小时,其他持照人每个日历年内不得少于120小时。持照人模拟机培训时间可视为管制一线岗位工作时间。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局空管局应当办理管制员执照的注销手续:(一)管制员执照被依法撤销或失效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未持有效管制员执照独立上岗工作的,由民航总局委托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地区空管局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所在单位处以警告或人民币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持照人,由民航总局委托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地区空管局对持照人给予警告,熊猫体育网站情节严重的,处以人民币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暂时停止持照人行使执照权利3至6个月,同时持照人应当按照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正近期经历。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持照人,由民航总局委托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地区空管局对持照人给予警告或人民币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不记录管制员技术经历或不如实记录管制员技术经历的,由民航总局委托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地区空管局对管制员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1986年4月14日发布,1999年1月8日经民航总局令第82号第二次修订的《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I-R2)同时废止。

  关于《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I-R3)的说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