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两个沉甸甸的字。《通知》明确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新的责任制度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将对严格保护耕地、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就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司长潘明才。
发展经济和保护资源都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职责。潘明才说,实际上,地方党政领导对待保护资源特别是耕地和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存在明显反差,往往谈保护少,谈发展多。这种明显反差给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工作造成困难。扭转这种反差,关键是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仅仅靠利益机制的调整还不够。因为农业的比较利益较低,加上我国现有的财力还没有雄厚到对农业予以足够多的补贴,使之能达到和工业一样的水平,因此,我国耕地保护工作还离不开必要的行政手段,而行政手段的核心就是要完善责任制度,建立严格的责任考核体系。
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责任制度,是2004年下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决定》规定,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责任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负主要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建立耕地保护责任的考核体系,严格土地管理责任追究制。
潘明才说,作为《决定》的重要配套文件之一,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进一步明确,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对《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省长、主席、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省级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不合格的地区,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在《决定》的基础上,《通知》进一步完善了责任制度,强化了地方政府土地管理的责任。首先,完善了责任内容。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负总责,不仅要对审批的用地负责,而且要对所有实际发生的用地负责。为此,调整了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其次,严格实行问责制。对于辖区内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的,要追究有关地方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三是明确了考核依据。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依据。今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相关税收的征缴,都将与实际用地挂钩。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对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要给予处分。
潘明才认为,在“十一五”开局之年,进一步完善和强化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这对于完成“十一五”期末的耕地保有量指标,全面推行节约集约用地的新机制,意义十分重大。
潘明才还提出,严格的责任考核制度要想发挥作用,必须尽快推开。只有这样,新的目标责任制才会落实。前不久报道的江西省吉安市被中组部列为党政领导班子政绩考核改革试点,耕地保护被列为政绩考核指标严加考核,收到较好效果。这样一来,地方党政领导对耕地保护肯定就不敢打马虎眼。
不仅如此,还要把耕地保护列为重要考核指标,加大分量。潘明才说,如果在众多的考核指标中,耕地保护指标所占权重过小,而招商引资、经济增长等指标排在前头,仍被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上,地方党政领导必然还是重发展、轻保护。我们一些党政领导特别是高层领导到基层视察时,要更多地关注资源保护特别是耕地保护情况,指导基层领导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和保护资源的关系。如果对保护好资源只是象征性地提一下,必然会对基层党政领导产生明显的误导。
实践告诉我们,保护耕地是一项带根本性、全局性的大事业,仅靠喊口号、讲道理是做不好的,必须有一套有目标、有考核、有问责的过硬制度。潘明才认为,《通知》的出台,作为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一项制度性措施,将从根本上改变耕地保护工作责任缺位的现象。当前,关键是要落实到位。没有过硬的措施保证制度落实,过硬的制度也是一句空话。(中国国土资源报记者 王永红)熊猫体育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