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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金塔县法院:关于“限制高消费”常见问题的解答

发布时间:2024-10-02 08:05:13      发布人:小编  浏览量:

  熊猫体育app限制消费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一种执行措施,即通过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以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一般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17号)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上述规定第十一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取决于限制就读的私立学校的收费标准是否高于正常收费标准,若仅仅是私立学校而收费标准未超出正常标准的,不属于限制范围。对公立学校、正常收费标准的普通私立学校并没有进行限制。

  2.自然人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请单次解除乘坐飞机、高铁等特殊交通的限制措施?

  根据《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上述人员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并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提供虚假证据或者违反承诺从事消费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对其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同时依照相关法规从重处理,并对其再次申请不予批准。

  法律上,限制消费令并没有期限,只要被执行人没有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没有做出解除限制决定,限制消费令是一直生效的。一旦“限消”,处处受限,寸步难行!